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基金专户的;(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三)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四)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