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基金专户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四)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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