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参加;逾期仍不参加的,追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