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第三十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