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实施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工作满十五年,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可以补足十五年,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没有补足十五年的,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按每年以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个月标准计发的部分,合并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