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成和筹集第十一条有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本条例实施后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三)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本条例实施前已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条例实施后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