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8年起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百分之十八。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百分之八。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