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成和筹集第十二条有效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8年起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百分之十八。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百分之八。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