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账户金后的剩余部分;

(二)社会统筹基金增值部分;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资金。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