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第六十六条已修改公司的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提取公积金;(三)提取公益金;(四)支付募集股、集体股股利;(五)支付合作股股利。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分配无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