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公司的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募集股、集体股股利;

(五)支付合作股股利。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分配无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