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当选。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