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应即召开董事会会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