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四)决定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五)任免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六)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七)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