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合作股股东以其所拥有的合作股份额为限,募集股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