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公司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

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代表大会由合作股股东代表和募集股股东代表组成。

股东代表推选和产生的具体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推选出股东代表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代表颁发作为其行使代表权利凭证的股东代表证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