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者推荐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二)查阅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四)按照本条例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份;(五)公司解散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