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内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前款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自然村,下同)为基础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