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成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