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募集部分股份构成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但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以抵偿债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