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条有效从事街道清扫、生活垃圾清运、公共厕所管理等环境卫生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因特殊原因必须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十天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