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和塑料包装袋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向生活垃圾站(桶、池)内倾倒建筑垃圾、流体废弃物、动物尸体的;
(三)在街道和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树枝、树叶等杂物的;
(四)生活垃圾不实行袋装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的;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等宣传品的;
(六)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外和外走廊堆放和吊挂有碍观瞻物品的;
(七)在城市建成区、城乡交错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
(八)在垃圾处置场放养猪、羊、鸡、鸭、鹅等家禽、家畜的;
(九)在城市规划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车体不洁,车身有明显污迹,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