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从事街道清扫、生活垃圾清运、公共厕所管理等环境卫生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因特殊原因必须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十天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