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环境污染、植被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矿山企业流转机制,加强矿山企业的监督与管理。自治县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留给地方政府的部分,通过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项目等形式予以返还。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省级留成部分,按照管理规定优先支持自治县的项目。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