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补建,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经过法定程序拆除、改变用途后未按规定补建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