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查处不力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有权督促;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