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补建,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

经过法定程序拆除、改变用途后未按规定补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