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格式条款制定后三十日内报其所在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旅游合同;(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合同;(三)运输合同;(四)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五)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需要变更的,提供方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