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对方注意。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