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合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订立后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抵押物产权变更的,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合同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不得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抵押物登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