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已废止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监督检查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重大和复杂的案件经过上一级监督检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