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监督检查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重大和复杂的案件经过上一级监督检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