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除可以行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权外,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二)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场所。

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当事人及有关的仓储、运输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拖延拒绝。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