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其它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