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从事城市供水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按资质证书确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