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新装、增装、改装供水设施的用户(包括临时用水的用户)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