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新建、改建住宅小区或与供水有关的工程,在规划设计阶段,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项目会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对供水设施建设进行监督,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