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含中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