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含中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