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自接到缴纳水费书面通知十五日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