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城市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时,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