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城市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程序制定。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