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取水。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