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同一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同一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