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用水分别安装经认证合格的水表,并对水表进行定期校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