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做好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观测和养护维修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完好;

(三)执行水利工程安全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调度命令;

(四)在确保工程设施安全和功能发挥的情况下,开展多种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五)做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