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做好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观测和养护维修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完好;(三)执行水利工程安全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调度命令;(四)在确保工程设施安全和功能发挥的情况下,开展多种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五)做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