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管辖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属供水和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