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河道、水库、灌渠、堤防、闸涵、分滞洪区、输水管道、排灌站、水电站、机井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