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河道、水库、灌渠、堤防、闸涵、分滞洪区、输水管道、排灌站、水电站、机井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