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工程设施严重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