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