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治理需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调剂解决。因修建水库,治理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