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河堤(道)上开口;(二)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三)在水库、河道、渠道及其他水体设置、扩大排污口;(四)在堤防、护堤地进行考古挖掘、垦植、养殖、种植高秆作物、栽植林木等;(五)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