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溉面积、工程水源,或者造成水利工程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或者修建与其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